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愛實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宅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彬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
被 告 張騰文
訴訟代理人 曾韋綸律師
劉建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爭執原證6所示微軟Azure雲端服務使用帳單真實性,有待發函卡洛地股份有限公司加以確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