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林仁庭
被 上訴人 興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