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3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被 告 陳家穎
追加被告 陳睿鵬
陳又暄
陳順鳳
陳震球
陳頤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7,002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