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83號
原 告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世湛
訴訟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
被 告 陳惟龍
訴訟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
鄭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