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19號
原 告 何淑珍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開發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昀霆
陳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2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