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82號
上 訴 人 創曦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數位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438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8,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7,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