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96號
上 訴 人 鼎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宏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翁敬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蘇秀蘭間因113年度訴字第4396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屬財產權訴訟,且其價額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扣除上訴人前繳納8668元,尚應補繳1萬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