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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01號
原      告  泰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陳彥妏律師                     
被      告  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波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延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同年月23日具狀撤回起訴,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廖哲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