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1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廣域格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怡如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佳揚  

訴訟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2月29日下午2時28分宣判,茲該日為例假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13日下午2時28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