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1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廣域格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怡如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佳揚
訴訟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2月29日下午2時28分宣判,茲該日為例假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13日下午2時28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