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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556號
原      告  陳賢容
被      告  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昌圳
訴訟代理人  黃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㈡侵權期間為民國111年5月1日迄今。㈢在本案判決確定後7日內,刪除使用者Gini Wang之侵權貼文。㈣自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如原告獲勝訴判決,請准許假執行(見本院卷第9頁)。嗣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在本案判決確定後7日內,刪除使用者Gini Wang之侵權貼文。㈢如原告獲勝訴判決,請准許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85至87頁)。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帳號「Gini Wang」之使用者於111年5月1日10時7分、10時27分在被告經營之爆料公社網站(下稱系爭網站)上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復於111年5月1日、3日、4日匿名留言,不實指稱伊有詐騙等情事,帳號「Genie Chien」之使用者另於111年5月4日故意將系爭貼文之連結張貼在伊之社群網站臉書頁面,持續擴大對伊名譽權之侵害。被告就系爭網站設有24名管理員,卻未嚴格審查內容真實性,且被告透過多達300萬名以上會員人數及控制貼文張貼與否作為獲取利潤之商業模式,系爭貼文亦屬被告販售之商品之一,被告准許「Gini Wang」在系爭網站張貼系爭貼文,進而透過系爭網站與臉書之擴散機制,及連動到Google全球搜尋引擎,幫助散布系爭貼文,自係故意或過失侵害伊之名譽權情節重大,致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28條、第188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刪除系爭貼文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在本案判決確定後7日內,刪除系爭貼文。㈢如原告獲勝訴判決,請准許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任何人申請系爭網站帳號後均可自由、不經審查在系爭網站張貼文章,並由張貼文章之人自負法律責任,系爭貼文係由「Gini Wang」張貼,應由「Gini Wang」負賠償之責。又原告所稱系爭網站與臉書之連動,係「Genie Chien」將系爭貼文之連結貼到臉書,與伊無涉,伊之臉書粉絲專頁貼文係由小編張貼,不會顯示個別使用者之帳號,系爭貼文並沒有張貼在伊之粉絲專頁。此外,伊已將系爭網站上之系爭貼文下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無論行為人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如當事人間為不相識之陌生人)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Gini Wang」有於111年5月1日10時7分、10時27分在系爭網站上貼系爭貼文乙節,有系爭貼文截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頁),是系爭貼文並非被告所張貼,已難認被告有何侵權行為可言。原告雖主張被告未審核系爭貼文之真實性即准許「Gini Wang」張貼系爭貼文,違反注意義務等語,然審酌系爭網站與其他網路社群平台相同,僅提供註冊帳號之使用者發表言論之途徑,被告固經營管理系爭網站,惟使用者在系爭網站發表言論前並毋須經被告審核同意,且一般網路使用者對在社群平台上所閱覽言論內容真實性之信賴並不取決於所由張貼之社群平台,此與作為第四權之新聞媒體有別,再衡以並無法令要求社群網站之使用者必須以真實資料註冊,被告對系爭網站使用者之真實身分已難俱為核實,各該使用者發表之言論內容漫無邊際,被告更無從就此進行查證,是難認被告有於「Gini Wang」在系爭網站上張貼系爭貼文前進行審核、查證之義務,系爭貼文內容縱為不實,亦應由發表言論之人自負其責。原告另主張被告透過多達300萬名以上會員人數及控制貼文張貼與否作為獲取利潤之商業模式,而應就系爭貼文內容負責等語,然系爭網站使用者毋須經被告審核即得自由張貼文章乙節,業如前述,原告復未舉證被告確有為配合特定收入來源而任意控制系爭網站文章發布與否之作為,原告此部分主張,要無可採。
 ㈢次查,「Genie Chien」有將系爭貼文之連結張貼在「Athena Chen」之臉書頁面留言處乙情,有臉書頁面截圖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1頁),然系爭貼文並未限制瀏覽權限,任何瀏覽系爭網站之人均得任意將系爭貼文網址加以傳送、分享,又無證據證明「Genie Chien」與被告有何關聯,「Genie Chien」將系爭貼文連結張貼在「Athena Chen」之臉書頁面留言處,要屬「Genie Chien」個人之行為,顯非系爭網站與臉書間有何預設連動功能所致之結果,難認被告於此有何侵權行為可言。至原告主張被告付費購買臉書Meta驗證服務,即應遵守法律及臉書使用者規範,擔保貼文與分享內容均為真實等語,然原告並未舉證被告有將系爭貼文分享至臉書,自難據此認定被告有何侵權行為,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難憑採。
 ㈣準此,被告既無審核、查證系爭貼文真實性之義務,原告復未舉證被告有將系爭貼文分享至臉書之行為,況被告已將系爭貼文自系爭網站下架乙節,業據被告提出系爭網站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141至145頁),原告主張被告或被告之受僱人、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28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7日內刪除系爭貼文,自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95條第1項、第2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於本案判決確定後7日內刪除系爭貼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標題
檢舉詐騙 踢爆裝失能臥床騙善款
內文
薪X鑫負責人英文名Athena,2021年3月底出車禍後,不斷透過號稱其"助理"在fb說明A女嚴重情況、歷年豐功偉業及人生心路歷程。之後,於當年10月面向大眾發起公開募捐,表達自己#臥床失能,請大眾捐款協助她度過難關。
此間除了一兩張病床受傷貼文,A女及其助理都是貼文描述傷勢,從未錄影、直播來取信公眾。另外"助理"亦從未表明自己姓名身份證明真有其人。因此,募款該貼文除了得到同情打氣之外,也有不少朋友留言質疑許多不合理之處。
奇怪的是,她卻於2021年9月就出現於臺北市AWE女性創業學院的課堂上,還可於11月底出席該結業典禮,與長官及學員合照。
更離奇的是,2022年2月14日她又再度公開募資,並刪除先前募款貼文,聲稱她因目前仍然#失能臥床,請大家踴躍捐款。
去年的車禍,都已復原到可以正常參加課程,卻一直以#臥床失能為由欺騙相信她的朋友與大眾,只為獲得善款!
貼文出來要揭發她的惡行,不再讓她騙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