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19號
上 訴 人 育達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中等學校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育仨
上 訴 人 林倫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依婷、潘敏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