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