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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崇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判決判命:㈠被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判決書之判決字號、當事人姓名及主文,以標楷體二十級字體及白底黑字,刊登在被上訴人所經營管理之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hhtower/com.tw/)1日;㈡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而本件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0萬元,請求之利息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