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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59號
原      告  吳美足  
被      告  李玉玲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被      告  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雅欣  
            蕭文函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同法第27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2日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調查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