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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62號
原      告  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盛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被      告  王士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6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裁定限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