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3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侯慶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王丞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11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其利息及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508,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620元,並聲請退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有本院繳費收據足憑,爰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裁判費110元。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