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72號
原 告 蘇青思
被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萬1,544元,該裁定並於同年9月13日送達,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