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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27號
原      告  元太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韋   
訴訟代理人  褚瑩   
            陳英志 
被      告  呷麵饗記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4,58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1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944,5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至000年0月間向伊購買調味料、米、油、地瓜粉等雜貨(下合稱系爭貨物),伊已依約交付系爭貨物與原告旗下之店面,詎被告迄未足額給付貨款,各店面尚積欠伊如附表所示貨款,總計被告仍積欠伊新臺幣(下同)948,752元之貨款未為給付。爰擇一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一部給付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44,5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111年11月至112年5月之兆豐雜糧行收款對帳單明細表、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37號卷《下稱新北卷》第13至29、33至43、47至57、61至71、77至87、91至99、113至185頁、本院卷第103至105、109至117頁)為證,互核相符,堪信屬實。是以,原告已依約給付系爭貨物,被告未依約給付原告貨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貨款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價金,核屬未定給付期限、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之債,兩造復未約定利息,則被告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6月10日起(於113年6月9日送達,本院卷第8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月份
店名
111年11月
111年12月
112年1月
112年2月
112年3月
112年4月
112年5月
板橋門市
17,301元
24,013元
48,028元
32,222元
28,867元
29,425元
17,849元
板橋央廚
27,013元
50,416元
22,353元
42,304元
46,332元
33,861元
25,941元
永和
0元
13,867元
19,341元
14,397元
21,259元
21,584元
13,624元
點心都
0元
42,586元
24,676元
2,070元
12,770元
5,355元
8,290元
三民
0元
14,055元
16,571元
18,383元
25,003元
18,017元
11,227元
愛買
0元
17,988元
18,456元
18,728元
22,451元
0元
13,266元
士林
0元
16,668元
21,283元
19,529元
21,875元
15,291元
14,2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