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86號
原 告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王麗君、孟廣泰、陳文俊、游君毅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所列訴之聲明非具體特定,無從審理,請以書狀具體更正為【確認被告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對被告王麗君(列舉,以此類推)有管理費債權金額新臺幣○○○元「需為具體確定之金額,即原告主張被告王麗君目前積欠被告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管理費總金額」存在。】
二、請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申請報備資料,並提出該份資料。
三、請提出被告王麗君、孟廣泰、陳文俊、游君毅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記事版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