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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陳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