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被 告 建鄰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6日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萬8,86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規定,本件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5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萬8,593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溢繳220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