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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被      告  建鄰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6日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萬8,86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規定,本件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5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萬8,593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溢繳220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民國)
利率
(年息)
計 息 期 間
(民國)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收
0
768,864元
2.605%
自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4月26日起至113年10月25日止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6萬8,864元)
1
利息
76萬8,864元
113年3月26日
113年9月5日
(164/365)
2.605%
8,999.29元
2
違約金
76萬8,864元
113年4月26日
113年9月5日
(133/365)
0.2605%
729.82元
小計
9,729.11元
合計
77萬8,5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