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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告  為福樓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其強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劉育年律師
被      告  曾皇傑  
            林家安  
            曾瑟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昇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相關爭點待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