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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98號
原      告  想像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揚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維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思哲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被      告  張智捷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黃子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兩造請於14日內具狀表明下列事項,繕本自送對造:
㈠、原告:就請求非財產上損害部分,請提出111年度原告資本額、營業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相關資料供參。
㈡、被告:就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部分,請提出111年度被告新加坡商維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資本額、營業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相關資料;被告張智捷之學經歷、111年度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供參。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