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98號
上 訴 人 想像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維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張智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