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劉淼超
被 告 江林幼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為時效抗辯,請原告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