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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劉淼超  
被      告  江林幼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為時效抗辯,請原告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