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澤傑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泓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