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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陳盈盈  
被      告  林永貴  
訴訟代理人  詹淳淇律師
被      告  陳水玉  
            林四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家事訴訟事件(下稱系爭家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3年5月6日裁定命在系爭家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系爭家事事件業已終結,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12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有該等判決書及歷審裁判清單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