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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林永貴  
            陳水玉  
            林四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4之共有人欄「李四章」記載,應更正為「林四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