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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40號
原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徐沛曛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移民署

法定代理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朱進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