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40號
原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徐沛曛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移民署
法定代理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朱進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