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40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移民署
法定代理人 林宏恩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56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