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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6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蘇尚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訴字第1093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萬9,4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99頁)可考,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39.12.230.88),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借期自同日起至117年4月19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週年利率3.09%浮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4.7%)。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貸款,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6.104.166.111),於110年11月9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向原告借款65萬元,借期自同日起至117年11月9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週年利率4.09%浮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5.7%)。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貸款,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㈢被告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7.247.5.65),於112年8月16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期自同日起至119年8月16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週年利率13.29%浮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14.9%)。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貸款,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㈣爰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3份、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3份、查詢帳戶主檔資料3份、查詢還款明細表3份、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士林地院卷第13至45頁、本院卷第61至85頁)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請求本金
利息起迄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期間計算方式
1
38萬4,088元
自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7%計算。
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47萬2,665元
自11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計算。
自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3
48萬2,701元
自11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
自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