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05號
原 告 孟祥瑞
訴訟代理人 辜柏翰律師
胡盈州律師
複 代理 人 史慧玲律師
被 告 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祥琪
被 告 天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祥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