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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16號
原      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虎賁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嵩育  

被      告  林育慈  
訴訟代理人  洪嵩育  

上三名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