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22號
原 告 莊雅椀(莊敏通之繼承人)
莊陳玉蓮(莊敏通之繼承人)
莊開驛(莊敏通之繼承人)
莊瓊儀(莊敏通之繼承人)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圓環郵局
法定代理人 陳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