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31號
原 告 栢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葉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榕馨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6,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0元(見北簡卷第3頁),尚應補繳25,700元(計算式:30,700-5,000=25,7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