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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5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康家暐  
被      告  劉鳳英(即張益榮之繼承人)

            張耀升(即張益榮之繼承人)

            張妍淳(即張益榮之繼承人)

            張瑀芝(即張益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