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5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康家暐
被 告 劉鳳英(即張益榮之繼承人)
張耀升(即張益榮之繼承人)
張妍淳(即張益榮之繼承人)
張瑀芝(即張益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