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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柯易賢  
被      告  陳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標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標題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