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柯易賢
被 告 陳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標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標題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