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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11號
原      告  陳里雄  


            曾健驊  
被      告  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信  
            鄭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
㈠、曾向被告辭任董事之文書、送達證明(繕本逕寄對造)。
㈡、被告應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撤銷106年6月29日核准之變更登記之法律依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