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51號
原 告 李湘宜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2日送達,兩造均未聲明不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收文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有本院繳費查詢資料
附卷可查,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