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81號
上 訴 人 楊怡然
被 上訴人 俊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參。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