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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25號
原      告  郭世瑛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複代理人    魏憶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偉傑律師
被      告  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麗雪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