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陳思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字第624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271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0,600元確定;上訴人受全部敗訴判決,並全部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30,60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