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 告 李承澤
訴訟代理人 陳坤地律師
張玉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雅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萬7523元(計算式:本金256萬元+利息67萬7523元=323萬7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07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2萬6344元,尚應補繳6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