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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被      告  泳懿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洺鋐  

被      告  李孟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1頁之表頭「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