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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0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  
被      告  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奇霖  

被      告  曾兆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1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2月27日宣判,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