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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365號
原      告  和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綸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家泓律師
被      告  松渝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3年4月間成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清運廢棄木材、清運垃圾,就清運廢棄木材部分,計價標準為1車新臺幣(下同)7,000元,且1車限重600公斤,又如需由原告將木材吊掛上車,應加收人力費用500元;就清運垃圾部分,計價標準為1車9,000元,且1車限重500公斤,如超過則加收每公斤18元之費用。嗣原告於113年4月至同年7月間,前往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地點,為被告清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重量之廢棄木材、垃圾,加計營業稅後,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9,081元、53萬5,605元、24萬3,138元、5萬4,401元、13萬7,025元,共計108萬9,250元之報酬,詎被告失聯而未給付,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8萬9,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LINE官方帳號對話紀錄截圖、請款單、秤量傳票、地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7至115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於被告之報酬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1月16日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國內、國外公示送達予被告(見本院卷第181頁),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依據前開說明,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8萬9,250元,及自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廖哲緯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一:
日期(民國)
清運區域
項目
車牌號碼
淨重(公斤)
費用(新臺幣)
證據出處
113年4月15日
中山區北安路
木材
BGD-3065
440
 
原證2號第1頁
原證2號第2頁
KEG-2012
2340
113年4月16日
KEG-2012
2060
原證2號第3頁
113年4月17日
BSW-0393
760
113年4月27日
木材
KEP-5320
2580
原證2號第4頁
小計
8180
9萬5,410元 
 
113年4月15日
中山區北安路
垃圾
 
462
9,000元
原證2號第2頁
113年4月27日
垃圾
332
9,000元
原證2號第4頁
總計
11萬3,410元(未稅)
 
11萬9,081元(含稅)
附表二:
日期(民國)
清運區域
項目
車牌號碼
淨重
(公斤)
費用(新臺幣)
證據出處
113年6月4日
五股中興路
木材
KEK-6535
3510
 
原證3號
第1頁
原證3號第2頁
113年6月5日
五股中興路
KEK-6535
3830
113年6月8日
五股中興路
KEG-1152
5230
113年6月8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5290
113年6月11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4630
原證3號第3頁
113年6月15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4680
113年6月15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4000
113年6月17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4840
113年6月29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3940
原證3號第4頁
113年6月29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3430
小計
43380
50萬6,100元
 
113年6月17日
五股中興路
山貓車(半天)
 
4,000元
原證3號第1頁
總計
51萬0,100元(未稅)
 
53萬5,605元(含稅)
附表三:
日期(民國)
清運區域
項目
車牌號碼
淨重(公斤)
費用(新臺幣)
證據出處
113年6月18日
中山區北安路
木材
KEU-1152
3970
 
原證4號
第1頁
原證4號第2頁
113年6月21日
中山區北安路(實際上為清運五股派出所區域,惟此筆報酬係與中山區北安路一同開立請款單)
KEU-1152
3360
113年6月22日
中山區北安路
KEU-1152
3440
113年6月24日
中山區北安路
KEG-1152
4970
原證4號第3頁
113年6月25日
中山區北安路
KEU-1152
4110
總計
19850
23萬1,560元(未稅)
 
24萬3,138元(含稅)
附表四:
日期(民國)
清運區域
項目
車牌號碼
淨重(公斤)
費用(新臺幣)
證據出處
113年6月21日
五股派出所
木材
KEU-1152
3500
 
原證5號第1頁
原證5號第2頁
小計
4萬0,810元
 
113年6月21日
五股派出所
山貓車(全天)
 
9,000元
原證5號第1頁
113年6月21日
五股派出所
人力
2,000元
總計
5萬1,810元(未稅)
 
5萬4,401元(含稅)
附表五:
日期(民國)
清運區域
項目
車牌號碼
淨重(公斤)
費用(新臺幣)
證據出處
113年7月1日
五股中興路
木材
KEU-1152
4080
 
原證6號
第1頁
原證6號第2頁
113年7月3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3290
113年7月3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3050
小計
10420
12萬6,000元
 
113年7月3日
五股中興路
山貓車(半天)
 
4,500元
原證6號第1頁
總計
13萬0,500元(未稅)
 
13萬7,025元(含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