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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4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張書豪  
被      告  龍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原判決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正確內容
113年度訴字第6442號判決附表編號二「利息」項下之「起迄日」欄關於「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
「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度訴字第6442號判決附表編號二「違約金」項下之「起迄日」欄關於「113年7月5日起至113年1月1日止」之記載
「113年7月5日起至114年1月1日止」
113年度訴字第6442號判決附表編號二「違約金」項下之「起迄日」欄關於「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
「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