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4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張書豪
被 告 龍脈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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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訴字第6442號判決附表編號二「利息」項下之「起迄日」欄關於「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 | |
| 113年度訴字第6442號判決附表編號二「違約金」項下之「起迄日」欄關於「113年7月5日起至113年1月1日止」之記載 | |
| 113年度訴字第6442號判決附表編號二「違約金」項下之「起迄日」欄關於「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