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訴字第6557號
原告 邢皓霆
被告 汪昊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655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 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李家慧
書記官 鍾雯芳
通 譯 陳品瑞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邢皓霆、被告汪昊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汪昊新當庭向原告致歉,並同意於114 年2 月27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1 萬5 千元。
二、原告願於民國114 年2 月27日前撤回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37235 號對被告汪昊新所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
三、兩造倘有一方違反上開約定,未予履行,願賠償對方違約金新台幣3萬元
四、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后。
原 告 邢皓霆
被 告 汪昊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鍾雯芳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