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92號
原      告  商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展  


被      告  林士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占有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即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同段255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迭經催討,被告均置若罔聞,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系爭房地所有權狀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址設新北市五股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其管轄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觀諸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堪認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