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34號
原 告 朝霧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虹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茶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7,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